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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黑产“跑分”面临的罪与刑不是帮信罪那么简单

网络黑产“跑分”面临的罪与刑不是帮信罪那么简单

网络黑产“跑分”面临的罪与刑温州牌九游戏,不是帮信罪那么简单!

 

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骗子的技术也日新月异一张小小的电话卡、银行卡都能成为他们敛财的工具!可有人却贪图小利

去年(2021年)2月1日,缅甸军方上台至今,Facebook、Twitter等社交媒体被禁止访问,成千上万名持不同政见者遭到抓捕、起诉,军方企图以此让缅甸民众保持沉默,并通过法律等方式遏制异议。

一、导读

 

网络黑产中的“跑分”是相对于“跑分平台”而言的,该类平台主要是为涉嫌诈骗、赌博、色情、洗钱等非法行为的网络支付平台,简单而言就是帮助网络犯罪的资金结算或洗钱,形式多种多样,有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,也有通过银行卡收款等。而这类平台将大额资金分散到个人,让个人提供收款码,协助代收款,之后给个人结算佣金,这种人员就称为跑分客,简单说,跑分就是提供二维码或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的行为。

 

有些人是为了赚快钱存在侥幸心理,有些虽然懂点法律,但以为提供账号和帮助转账涉嫌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。这可能是个误解,通过案例检索,笔者发现裁判文书网公开与“跑分”关联的涉刑案件,主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分别有996例和151例。

 

二、网络黑产“跑分”面临的罪与刑

 

那么,这种跑分行为面临什么样的罪刑规定呢?目前实践存在认定差异,有讨论的必要,不同罪名对应的法定刑是区别比较大,对当事人而言就人身自由重大区别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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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,对于跑分的关联行为概括为以下情况,事实上,跑分不是帮信罪那么简单,概括如下:

 

1.提供资金账户=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;

 

2.提供资金账户+上游犯罪既遂前的事前共谋=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vs上游共同犯罪,系想象竞合,应从一重罪处罚;

 

3.提供资金账户+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=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vs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系想象竞合,应从一重罪处罚;

 

4.提供资金账户+转账行为=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vs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系想象竞合,应从一重罪处罚。

 

三、目前网络黑产“跑分”现有判例

(一)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,流水200万,认罪认罚,定帮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

 

裁判观点摘要:(2021)粤0115刑初260号 自2020年9月开始,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“跑分”平台接收不正当款项,仍在本市南沙区将自己开设的9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在“跑分”平台上用于支付结算,并有协助他人操作“跑分”平台的行为。现已查明,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流入来历不明的金额约为人民币(以下币种相同)200万元;被害人王某1被电信诈骗二十余万元,其中8908.97元流入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内;被害人蒋某被电信诈骗三万余元,其中888.95元流入黄某某的银行卡内。

 
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签署具结书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综合本案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,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 

(二)提供银行卡跑分,并帮助转账13万,认罪认罚,从犯,定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

 

裁判观点摘要:(2021)粤0113刑初706号 被告人黄某琨于2020年9月在广州南站附近与网友“戚仔”(另案处理)商议参与“跑分”(协助转移资金)后,于2020年9月13日将自己卡号为62×××78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“戚仔”,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,协助“戚仔”转移资金人民币合计约13万元,其中包含被害人张某某于同日被微信好友以贷款为由骗取的人民币48000元中的42000元。

 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琨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依法应当对其适用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黄某琨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琨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某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、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,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、认罪态度、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宣告刑。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,本院予以采纳。

 

(三)收集银行卡后,根据上家的指示转账37万,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

 

裁判观点摘要:(2021)粤0306刑初1364号:2020年12月11日,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下,和被告人单某某在宝安区见面,陈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银行卡(尾号4968)、中国建设银行卡(尾号8899)及其密码、手机一部,一并交给单某某,单某某则根据上家的指示,将转入该银行卡内的钱转出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号,单某某获得好处费4200元。之后,单某某支付给李某某好处费3000元,李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好处费1600元。经查,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,属于一级账户,该两张银行卡总入账流水377496.83元,已经查证属实的11个被害人的资金流入共计230037.13元。

 

被告人单某某没有正当理由,以“跑分”的形式帮助转移资金,每10000元流水收取130元的报酬,该报酬的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“手续费”标准,基于此,本院认定被告人单某某对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为明知……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协助转移资金,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“手续费”,应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……涉案犯罪活动的报酬收取、委托他人办卡及资金转移操作均为由被告人单某某主导进行,被告人单某某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判决如下:被告人单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温州牌九游戏,并处罚金五千元;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跑分,帮信罪